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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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绑架多久立案

一、报警绑架多久立案

报警绑架多久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认为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作出立案的措施,从接案到立案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特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而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

由。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可能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故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对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例如,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以本罪论处。同样,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本罪。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不需要现实化。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也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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