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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1、不同客体: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

2、不同的客观表现形式: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上的“欺骗”,即采取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犯罪强调“敲门”,即实施威胁、威胁、恐吓等行为。

3、被害人移交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被害人在被骗后自愿移交财产;敲诈勒索罪的受害者害怕“被迫”交出财产。

4、备案标准不同:诈骗犯罪,金额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数额特别大的,超过二十万元;敲诈勒索犯罪,数额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超过2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以较大数额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为目的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非法占有,并以暴力手段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犯罪。

1、主观上,二者都是无目的的非法占有财产,通过特定的行为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变化,从而处置财产。区别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被处置的财产,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而被处置的财产。刑法的原因区分这种犯罪从犯罪主体的犯罪诈骗通常不会对人的生命造成伤害,而敲诈和勒索的犯罪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这也是基于综合评价和考虑到被害人的心理因素。

2、诈骗罪是指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这种性格应该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迫。而敲诈勒索是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是胁迫,强迫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者说有心理强迫,不愿。

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可以明确划分的评价对象,因为现实是复杂的,人是复杂的。关于电信诈骗,电话中说受害者涉嫌洗钱,并要求受害者将钱转到相应的“安全账户”。因此,被害人也这样做了,主体意识到金钱的实际占有,犯罪就完成了。在这里,让我们来分析:

(1)主观条件:行为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主题元素。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3)客观条件:行为主体实施特定的行为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变化。被害人根据错误的信息,对财产有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4)客体,犯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安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的主体无疑构成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恐惧与被害人的胁迫直接相关。在本案中,被害人恐惧的原因在于害怕公安机关的调查和无端的指控。此外,在代理方面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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