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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实质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所谓实质的一罪就是比如行为人杀人,那就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的一罪就是说虽然行为构成数罪,但法律规定只按一个罪名定罪,比如绑架包含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法律上规定绑架吸收了非法拘禁,就只定绑架罪。处断的一罪实际上是数罪,比如你去买枪杀人,那么买卖枪支也是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按重的那个罪名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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