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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一、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处断原则: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1)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2)常业犯。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3)惯犯。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二、集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三、集合犯的要件

(一)集合犯是行为人具有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

所谓以实施不定次数的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而是预定连续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来营利。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因此,集合犯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实施的数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实施的犯意倾向。所谓“连续实施的犯意倾向”,包括两层含意,一是指犯罪故意产生于一次而非数次,如果是数次产生数个相同的犯罪故意,则不成立集合犯,在这一点上,与连续犯犯罪故意是相同的;二是指犯意是连续的意思,即在犯罪着手时就预定连续实施。如果在预定之外又产生的故意,即使故意的内容是同一的,也不成立集合犯,可能为同种数罪。

(二)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所谓“通常”,是指刑法是将行为人可能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这一情形,规定为集合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至于构成集合犯是否以必须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为必要要件,容后论述)。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其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集合犯虽然是行为人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且通常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如非法行医罪,虽多次非法行医,但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一罪。由此,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三)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这就是说,“所谓‘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正因为刑法是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行为规定为一罪,所以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行为,仍然只能构成一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只是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的,即“构成要件在性质上,预定有数个同种行为反复实施。”那么,集合犯是否以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为成立条件?有学者对此持肯定的看法,认为“集合犯的客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犯罪的性质。犯罪次数的多少并不是集合犯的必要条件,但凡是集合犯,行为人都可能多次实施犯罪。例如营利犯,行为人的一次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不是集合犯,即没有集合的必要,如果行为人实施两次以上的危害行为,就是集合犯。”

因此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有的集合犯可能多次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但即使只实施一次行为,也可构成犯罪的,同样属于集合犯;有的集合犯,只实施一次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从犯罪成立的条件看,要求行为的反复实施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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