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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证据吗?

故意杀人罪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证据吗?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便于时候还原案件庭审实况,诉讼参与人包括原被告、律师、法官、检查官等人员在庭审中的话都要记录下来,这就是庭审笔录。有人疑问:故意杀人罪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证据吗? 小编为您讲解。

一、故意杀人罪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另案起诉的证据吗?

要区分情况来看。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他院的庭审笔录,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待裁判案件法律关系不同一的,法院不予采信。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可以作为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归为书证。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二、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案件没有审理结束庭审笔录不可以复印,如果属于上诉案件可以复印庭审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读了小编为大家的讲解内容,可以知道,庭审笔录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庭审笔录复印的问题,如果案件没有审理结束,是不允许复印庭审笔录的,如果案件上诉,是可以复印庭审笔录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365律师团队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