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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做笔录不做有什么后果?

非法集资受害者做笔录不做有什么后果?

在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受害的人一般都是遭受了非常巨大的损失才会引起公权力的介入并且以追究危害社会的罪名来惩治罪犯,但是受害的人想要帮助国家找到罪犯首先就应该配合并且做好相应的笔录。那么,非法集资受害者做笔录不做有什么后果?

一、非法集资受害者做笔录不做有什么后果?

受害者不做笔录并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但是因为有受害人笔录的配合将会更好地处理案件。

1、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询问是依法进行的,但是警察没有强制询问的权力;

2、你属于被侵害方,但因为你没有报案并且不想追究责任,那么你的身份为证人,作为公民你有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你也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3、我国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权,但是在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询问时你有权保持沉默,并可以在询问结束后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当然这样做,警察和你的同伴会很不理解,甚至对你很仇视,但这并不影响你这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你觉得自己这样做有道理即可!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注意事项:

1、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2、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3、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这样的社会危害事件本来就应该在国家的调查中尽早将罪犯惩治才是对所有人的保障,而受害者既然已经遭受损失了也应该为了自己配合做笔录才能早点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