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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怎么量刑?

一、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怎么量刑?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任何人都不得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否则这些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一旦经过核实,发现涉案人员不止一次实施了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说虽然首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但被引诱者、容留者、介绍者是未成年人,行为人就有可能会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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