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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的界定

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的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伤害呢?

一、伤害如何界定?

伤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罪的,要求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义务来源于法律赋予或者先行行为。

伤害可以有形,也可以无形。前者如暴力殴打,或者残忍行凶致人伤害;后者如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造成身体损伤,以胁迫方法致人精神失常等。

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从法律量刑中看,我国把伤害结果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二、伤害他人健康如何界定?

目前我国实践中,采取的观点是,生理机能的障碍以及身体外形的重大变化。一般情况下,破坏身体完整就破坏了生理机能。但也有例外,完整性没破坏,生理机能却遭到破坏,如,视力减退,听力降低。完整性遭到破坏,但生理机能却完好,如:剪掉人的头发和指甲。后者便不能认定为伤害。

另外,要求对人的伤害,不要求永久性,即使暂时性的侵害了生理机能,便属于伤害。

三、何为非法?

非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本作者认为,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前提下,认定为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首先,刑法明确规定,经被害人承诺的杀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伤害造成的重伤很大可能地造成了生命危险,根据刑法中承诺杀人的规定来考虑,重伤害承诺应该无效。另外,刑法实践中,有经典的表现形式。在聚众斗殴中,互相斗殴的双方都有攻击双方的意图,也意味着双方都承诺了伤害的结果,到在此罪名中,却规定”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可见,故意伤害罪中,自行承诺他人伤害自己的,重伤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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