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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一、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结合犯,因为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强盗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是日本刑法典第241条将这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犯罪即强盗强奸罪。中国刑法典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二、基本特征

具有独立构成要件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例如,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该罪即典型的结合犯。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是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其一,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对应性和稳定性。结合之罪,必须包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稳定不变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要件)。对应性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兼有数个被结合之罪的构成特征,即新罪之构成要件与数个原罪之构成要件呈基本对应的状态。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二者必须具有关联性和法定性。这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其一,决定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作为结合犯基本构成要素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这是原罪结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规定的数个性质各异的犯罪结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规定的新罪,必然受制于因其固有特性和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所决定的不同犯罪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

结合犯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是指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结合犯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与结合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紧密相联,两者有机统一才能构成完整的决定结合犯成立的条件。结合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是指数个法定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被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绑架以及拐卖儿童的行为后,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同时也会给社会的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是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相应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多种罪行时,公安机关也是会进行数罪并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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