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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妇女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拐卖儿童妇女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拐卖儿童妇女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利与 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 数罪并罚。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每个孩子都是小天使,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孩子被拐卖导致幸福的家庭亲属早亡,家财散尽。拐卖儿童在刑罚中最轻的是判五年有期徒刑,最高的就是直接判死刑。不过刑罚总归还是不严重,应该是只要是拐卖孩子的,直接给就地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