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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判刑——组织卖淫罪的刑罚

组织卖淫罪判刑——组织卖淫罪的刑罚

在我国,相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卖淫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主观恶性较轻,因此其并不没被《刑法》纳入处罚的范围,而仅仅作为《治安处罚法》禁止的行为之一。而对于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则很有可能因涉及组织卖淫罪而被判处刑罚。下文中本站将为您详细阐释组织卖淫的刑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卖淫罪作出,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简而言之,犯罪人只要构成主治卖淫罪,其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则处于升格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组织卖淫罪无死罪。

刑法分则对于组织卖淫罪刑罚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但是现实生活与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的距离的,对于升格情节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够适用总则中关于刑罚的规定等问题都很难一言断之,因此如果上文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您向专业律师在线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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