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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起诉状怎么书写

盗窃罪起诉状怎么书写

盗窃罪起诉状怎么书写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2)事实和理由;(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数或证据线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附项;(3)原告签名;(4)起诉日期。

起诉书

X检 刑诉字[2006 ] 176号

被告人李四,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小学文化,住XX县东大街XX号。1985年至1991年在XX小学读书;1991年至1994年在XX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2006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由XX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8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四,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2日,被告人李四,骑着三轮车收购旧家具。下午三点多到XX县东关大街10号院,看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感觉有机可乘,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房门,溜进屋内,翻箱倒柜找出来800块钱,然后又把一台长虹25英寸的彩电(价值2000元)、一台VCD播放机(价值1000元)、一个电饭锅(价值120元)搬到三轮车上,正打算骑车逃走时,遇到失主朱X。刘四见盗窃行为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X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刘四扭送到XX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四的供述

2 被害人朱X的证言

3 证人李X民的证言

4 撬棍

5 彩电一台,VCD一台,电饭锅一个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检察员:XXX XX年X月X日

起诉状的书写模式在有关的法律实践中需要自己遵循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权益的维护就会失去消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可能会导致自己的事情解决难度会存在较大的空间,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进行的操作,进而直接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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