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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哪里起算

一、一般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哪里起算

一般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哪里起算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继续犯犯罪行为的追诉与一般犯罪的追诉在时效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犯罪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继续犯则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刑法》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继续犯无论继续的时间多久,只要犯罪处于继续状态没有结束,整个犯罪时间就没有完结,从开始到结束的犯罪时间都是一个犯罪,按照一罪处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继续犯按照一罪论处的法律依据。对继续犯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难以解决,在理论上又颇有争论的是关于重婚罪的时效问题。

刑法界关于重婚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问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首先,关于重婚罪是不是继续犯问题,肯定说认为,无论重婚者的重婚行为是采用的登记形式还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体都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经过登记构成了重婚既遂,但这种非法同居的行为仍然出于继续状态;否定说认为,重婚者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非法同居确认其构成重婚行为之日起,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以后的继续行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关于重婚罪时效的计算问题,肯定说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非法夫妻关系的继续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且也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因此,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无论重婚时间持续多久,其追诉时效都应当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否定说则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其婚姻关系的继续已经属于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如果以这种不法状态的结束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无异于宣布重婚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样有悖于法理。

二、即成犯的特征有哪些

1、即成犯:“继续犯”的对称。又称“即时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为或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

依据犯罪行为完成后的状态所分的犯罪类型。例如杀人罪,行为人把人杀死以犯罪即告结束,就是即成犯的适例。与状态犯不同,状态犯以行为结束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为基本特征,即成犯则以其行为结束即告既遂为基本特征,而不论不法状态是否处于持续中。

成犯有时与状态犯出现交叉情况,即犯罪既是即成犯,也是状态犯,如盗窃罪就同时属于这两种犯罪类型,也就是说,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后,犯罪即告既遂,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也处于持续中。

2、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状态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继续存在。

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以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可以继续存在一定时期,因而属于状态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状态犯是犯罪行为完成后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即成犯的犯罪特征有犯罪人在进行犯罪行为以后,该犯罪就成立。没有程度上面的限制。比如杀人罪,犯罪人进行了杀人行为,那么就属于即成犯,在该行为当中,就已经有产生一定的程度,所以没有程度的限制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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