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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失火罪应怎样认定

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失火罪应怎样认定

无论是怎样的刑事犯罪,其实都是要有一定的主体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然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毕竟此时不知道具体的处罚对象是谁。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一般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失火罪应怎样认定

(一)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二)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三)与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四)与自然火灾的界限

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失火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如果是故意放火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那构成的将会是放火罪,我国《刑法》中对失火罪的处罚是要轻于放火罪的。至于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能是有一般主体构成,即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是可以构成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