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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应该怎样判,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应该怎样判,标准是什么?

一、未成年犯罪应该怎样判,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判定的标准是: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1)、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

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

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

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

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的发育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完全能够负担起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是酌情减轻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刑法的划分是分为两个部分的,一个是14周岁以下,另一个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这两种刑法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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