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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规定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规定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规定是什么?

在地方层面,江浙沪三地都出台了本地区有关聚众斗殴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的意见认为,“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江苏省的意见认为,“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浙江省则回避了对“械”的界定。而江苏省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则明确了“械”的“足以致人死亡”的标准,更加合理。

通过对比发现,上海、江苏两地都对“械”的界定采取不完全列举法,都将“足以致人伤亡”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持械”的认定,两地的意见既包括实际使用,也包括实际携带而未使用的情形;既包括事先准备并携带至现场,也包括临时从现场取得的情形,甚至江苏省走的更远,把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都包括在内。

二、未满18岁聚众斗殴罪判多少天?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能构成此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具体处罚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有人聚众斗殴的话,将会严重的危害到我们国家的公共安全。所以必须要对这种行为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比如说有聚众斗殴罪,但是如果持械聚众斗殴的话需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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