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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 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但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取保处理的,但取保期间公民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来履行个人义务,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实,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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