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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哪些?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哪些?

很多为成年人由于没有关键阶段接收到正确的教育而是他们走向了犯罪的境地,为了防止他们铸就更大的错误就必须将他们用适当的处罚来进行严格的教育,尤其是那些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会被羁押服刑。那么,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哪些?

一、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哪些?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的司法保护包括: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二)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三)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综上所述,只要是需要服刑并且已经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以免受到其他人的侵害,尤其是作为还有发展空间的未成年人应该以教育的形式为主而不是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