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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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羁押期限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逮捕的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欧阳律师建议:我国的批准逮捕程序算是刑事案件具有分水岭的一个环节,请把握好批捕前的37天黄金救援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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