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些

你知道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吗?很多刑事案件当中,法官都会判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而具体的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然而,很多人却不知道剥夺政治权利该由谁来执行。针对这个问题,本站小编搜集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综上可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机构有两个,即上文中介绍到的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机关进行执行,而并非是随意由其中一个机关执行就可以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