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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深圳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深圳市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由广东省统一作出规定的。言下之意,其实在广东省管辖的地区内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都是依据的这个标准。那么,你知道深圳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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