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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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是什么?

一、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是什么?

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是什么?

对于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如下:对于退赃并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赔偿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数额和赔偿数额及主动性可以降低到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要严格控制抢劫等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介绍行贿是犯罪吗?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积极退赃的如何处罚?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积极退赃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量刑的减轻,对应的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从宽的处理,因为没有真正的得到财物,说明社会的危害性没有那么大,这种情况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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