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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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鉴定能力主要是为了什么?

一、刑事责任鉴定能力主要是为了什么?

刑事责任鉴定能力主要是为了什么?

主要是为了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该有的责任。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年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特殊情况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 18条第 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对于案件的判决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能力的鉴定不止是针对于当事人的年龄,而且还要针对于精神的状况以及还有心理的状况来进行鉴定,从而再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部份刑事责任,或者是负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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