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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他人如何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他人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中的他人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中的他人指的就是除了自己的其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大多并非毫行为人自己认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本罪之所谓的“寻衅”。

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殴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砖块等器物殴打他人,还可以是并不与被殴打人发生身体接触,而用石块、砖瓦等投掷被殴打人,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殴打他人,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我们认为,此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凶器明姐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死、伤害他人的故意,巳经超出了寻畔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即由流氓动机所支配的寻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似也应根据具体案情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八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在具体流氓活动中,认定情节是否恶劣,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方式与手段;

行为的结果与后果;

行为的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具体到本罪而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殴打他人手段恶劣;多次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间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同的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等等。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应包括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情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公愤”一词含义较为模糊,何谓“引起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其次,事实上,大多数在流氓动机支配下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都会引起公愤,将引起公愤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容易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将“引起公愤”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

目前无缘无故的殴打他人,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处理,当然了寻衅滋事罪要想认定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比如说从主观上来说的话是存在故意,要从客观上来说的话,是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比如强拿强要他人的财产或者是随意的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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