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法院对于套路贷能定诈骗罪吗?

法院对于套路贷能定诈骗罪吗?

一、法院对于套路贷能定诈骗罪吗?

套路贷可以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套路贷”犯罪中的一个主要罪名。诈骗罪来说,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利益这一系列构成要件。“套路贷”中的诈骗行为自然也应当要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三)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实“套路贷”的行为在严格意义上触犯的是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贷款诈骗罪属于特殊的法条,诈骗罪属于一般的法条,在发生法条竞合的关系时,此时应当适用特殊的法条,即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