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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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

一、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

私分罚没财物是什么罪名?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二、罚没财产的刑罚由谁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不能抗拒的灾害灭失后,不需要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用。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是私分罚没财物罪,没收财产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构共同执行,公安机构没有单独的执行权,不能单独执行没收财产的决定。没收财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可适用于刑事案件,也可适用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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