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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附带民事)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许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附带民事)

被告人许XX。

辩护人李尚中,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眉东检公诉刑附民诉(2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及其辩护人李尚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许XX伙同张X(另案处理)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X原磷肥厂路段,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钩子等作案工具将路边电杆上型号为RYA400×2×0.4的通讯电缆剪断3根,盗割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眉山XX公司)的通讯电缆78.44米,后被告人许XX被到此巡查的眉山XX公司员工抓获。此次盗割造成固定电话503户、宽带用户85户通讯中断,直至2014年9月6日16时许通讯恢复,造成通讯中断16小时。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550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许XX的盗窃行为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给被害单位眉山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918元(其中被盗电缆价值5502元),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许XX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许XX伙同张X(另案处理)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X原磷肥厂路段,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钩子等作案工具将路边电杆上型号为RYA400×2×0.4的通讯电缆剪断3根,盗割眉山XX公司通讯电缆78.44米,后被告人许XX被到此巡查的眉山XX公司员工抓获。此次盗割造成固定电话503户、宽带用户85户通讯中断,直至2014年9月6日16时许通讯恢复,造成通讯中断16小时。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5502元,恢复通讯需要费用2416元,共计7918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XX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眉山XX公司经济损失7918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X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8月9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马X、李X、黄X、周某某、蒋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照片,眉山XX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挡获经过,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4)101号鉴定意见书,绵竹市人民法院(1999)绵竹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德阳监狱(2006)德狱字第10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许XX的户籍资料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单位眉山XX公司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其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XX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的亲属代为全额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XX在共同犯罪中只是望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XX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密切配合,只是分工不同,且同案犯张X未归案,无法进一步查证并划分主从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XX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许XX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许XX有重刑前科,本次犯罪又属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许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许XX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将被告人许XX在诉讼过程中退赔的款项7918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颜X

书记员  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5)眉东刑初字第151号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