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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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寻衅滋事罪中有无被害人?

一、怎么判断寻衅滋事罪中有无被害人?

怎么判断寻衅滋事罪中有无被害人?

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人受伤的,属于有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人做出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肆意对他人进行挑衅,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4种行为: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他”是指上述3种行为方式以外的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是否有人受伤是判断有没有被害人的主要条件,故意结伙斗殴,无故的追逐、拦截他人,任意的损坏、占有公私财物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并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