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吗?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吗?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相关标准是什么?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明知不合格的产品还拿出来销售,从而很容易导到他人受到伤害,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形成既遂的表现而产生了未遂那么同样也会承担刑法的责任,但执法人员在判决的时候是可以相应的减轻当事人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