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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什么时候有的?

侵犯公民信息罪什么时候有的?

一、侵犯公民信息罪什么时候有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现时间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要向他人出售或者是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会按照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内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修正之后,在我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产生之后,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其目的性也是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具体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几年,要看情节严重程度,来综合确定量刑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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