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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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哲理辩护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哲理辩护的特点是什么?

一、死刑哲理辩护的特点是什么?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二、强制辩护人拒绝辩护怎么处理?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3)、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三、委托辩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1、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人员要求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死刑的辩护词是由律师书写的,出现强制辩护人拒绝辩护的情况,可以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辩护,也可以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此时合议庭需要准许被告的申请,若是存在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情况,应当宣布休庭,等被告找到合适的辩护人之后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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