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犯什么罪,伪造证据的处罚依据?

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犯什么罪,伪造证据的处罚依据?

一、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犯什么罪

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刑法307条:

犯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证据的处罚依据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

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

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

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

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一般是必须要提供当事人的原材料才能进行处理,而对于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的那么就是出现了假的证明,而进行伪造了不合法的证据,这种行为一般是要被受到处罚,所以,笔迹鉴定就是为了让案件的结果可以早点查出来,而不是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处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