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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纠纷或者他人损害到了自己的身体及财产的时候,我们都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进行诉讼来保护自己,如果是发生的严重的刑事案件,可能法院就会对违法的一方进行处罚及判刑,判刑之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犯法的一方进行量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第十二条【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二、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九) 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通过以上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都有了相应的了解了,量刑基本上是要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判定的,但是在判定前,法院也会根据犯罪人的认知态度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等相关方面对以从轻判或者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