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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责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责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责标准是什么?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基础上,也对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罪分子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的: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4、单位构成该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规定处罚。

犯罪分子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其中犯罪分子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是会加重的,那就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将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必须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主要的判断依据就是数量数额的大小,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基本上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依靠这两个标准进行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建议向律师咨询,得到妥善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