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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技术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随县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技术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实际上,我国各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的修建的设计图纸,这也是属于高度保密的文件的,因为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羁押场所当中以后,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同时又防止和内部人员里外勾结的逃脱羁押场所,所以羁押场所是有一定的技术标准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随县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技术标准。

一、随县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技术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日前,随县法院首个标准化羁押室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随县法院投入资金10余万元对羁押室、羁押通道、法警值班室等场所进行改造,进一步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消除因羁押场所问题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本次共新建11间软包羁押囚室、1间羁押人员专用卫生间、1间羁押专用车库和1间法警值班监控室。羁押场所全部使用防火海绵、防火皮革面料等软包材质,室内无凸出阳角和明柱,采用防爆灯具照明,配齐手铐、脚镣固定环,防止发生被羁押人员撞击、自残、脱逃等意外人身伤害情况。此次对羁押室进行标准化改造,有效提升了羁押刑事被告人的安全性及严密性,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押解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安全保障,是随县法院司法警察规范执法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看守所 (临时羁押犯人场所)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怎么办?

刑事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属于刑事,我国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一般羁押场所当中为了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有自杀的这种状况,所以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等都是比较高科技的,具体的技术标准这个365平台上是没办法给大家及介绍的,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修建是要签保密协议的,不是我们普通人随随便便都能够接触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