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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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如下:
(1)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一方面,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
(3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确实认罪服法、悔罪自新。提前释放后不致危害社会,是指如果适用假释提前释放犯罪人后,犯罪人不致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丧失作案能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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