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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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役缓刑限制自由吗?

一、对拘役缓刑限制自由吗?

对拘役缓刑限制自由吗?

有人身自由,不过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就是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不代表着案伯已经结束了,缓刑也是属于判刑的一种,但这种服刑一般是在监狱外面执行,在缓刑的期间对于当事人的自由也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果执法人员不同意去的地方,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去,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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