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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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构成条件

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构成条件

一、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人的描述是诚实供述自己记忆中发生的事实,与事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也属于如实供述,同时,即便犯人对案件的定性看法不同,只要其所陈述的事实正确,也属于如实供述。

二、对主动到案的要求

主动投案要求嫌疑人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法律规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主动到案:

(1)主动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等投案的;

(2)生病或受伤等情况下,委托其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

(3)犯罪行为还没有被发现,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在被通缉或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证实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

(6)在亲友的劝诫、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报案后主动去投案的;

(7)犯罪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没有逃跑,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

(8)明知他人报案,仍然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的;

(9)在司法机关尚未将自己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进行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

(10)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传唤后,主动到案的;

(11)在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主动、自愿投案的情形。

三、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小,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尽快审查与裁判。

据此,在对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首先要根据不法与责任程度区分罪行轻重。如果犯罪较重,则应根据犯罪分子交待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决定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因为有些犯罪的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如果在结局上从宽处罚,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自首不以悔过自新为必要前提,因此,规定只是“可以”从宽处罚,能够防止犯罪人恶意利用自首制度达到其不当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种倾向性的立法规定,所以,只要没有特殊原因,对自首就要从宽处罚。

(三)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阅读了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应该清楚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构成条件了吧。根据规定,对待自首,不管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亦或是免除处罚,都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代表着对于自首我国并非绝对会降低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即便凶手主动投案自首,也不会因此而减轻处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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