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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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书的辩护原则是什么?

(一)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辩护书的辩护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危害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构罪基础。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的。并列举了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查获及抽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按照公安部的规范,整个呼气测试和抽血过程是需要制作笔录,并录像、拍照,对执法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如果缺少上述证据,则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抽血照片及视频必须显示被抽血人的正面全貌、抽血的具体时间,消毒液(碘伏)、两名以上民警,抽血2管,每管5ml,A、B真空抗凝管(紫色和绿色)编号,血管上要写明被采血人姓名及采血时间,医生和民警需在血管上签字、嫌疑人双手持抗凝管置于面部前方拍照情况,5ml真空抗凝管必须抽取百分之六十以上,即3ml以上,一管送检,一管备档(实际情况是民警通常两管都送检了,且注明另一管不要了),封装过程也要进行录像。

(三)血液封装问题

辩护要点:血液现场封装

抽取的静脉血必须现场封装,每个单独封装在一个封装带内,由民警、医生、被抽血人签字。

(四)血液存储问题

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

经实验表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坏了会产生乙醇,低于5℃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

辩护要点:审查民警对血液进行低温冷藏

(五)抽血后是否立即送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血液凝结达到20%或超过六个月,检材作废。

危险驾驶罪一般是在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进行认定的,按照这一条件可以对不同的情况进行案件的审理,如果想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可以从是否构成危害,查获及抽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血液是否现场封装等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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