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检察院认为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如何处理

检察院认为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如何处理

一、检察院认为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裁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二、哪些情况可以撤销假释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进行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法律中假释的撤销事由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再犯新罪

这里对新罪没有任何限制。应当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释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已经消失,犯罪分子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应当撤销假释。

2、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的漏罪,并且这种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隐瞒的,足以说明其并无悔改表现,也很难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当然应当撤销假释。

3、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处罚不合理,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假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提前释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案件宣判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名没有进行处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决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