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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贵阳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是有所破坏的,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对此罪的处罚都不太一样。下面,和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贵阳市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吧。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随意殴打他人一次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每增加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一次(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11)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

(2)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4)造成他人生产、经营严重损失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一下本站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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