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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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

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

一、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

缓刑不代表监外执行。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缓刑不需要在监狱坐牢,在监外工作生活,考验期限为3年。在3年期间里,不违法违规就被视为坐牢期结束。在法庭宣告缓刑了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后,已无须再进行关押。如果判决在法律效力生成前,犯罪分子仍在关押,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改变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或者是监视居住,等判决生效后,将犯罪分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考察。

其中在判缓刑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以下四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应当申请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还有就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是比较严重,累犯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不适用缓刑。

2、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较轻且有悔改之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适用缓刑。如果是对社会危害极大,即使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适用于缓刑。

为此,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

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在对犯罪行为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的审查犯罪行为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那么犯罪行为人就可以被适用缓刑,不需要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是在监狱外执行的时候,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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