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判刑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处理,认罪态度好,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额1%以上到5%以下的罚金。犯罪嫌疑人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犯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

2、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3、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

未经有关机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这项罪名的时候,需要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