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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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职能有哪些内容?

一、自诉人职能有哪些内容?

自诉人职能有哪些内容?

自诉人的权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综合上面的介绍,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二、自诉人有什么特点

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三、自诉人提出撤诉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自诉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是以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犯罪的请求为前提的。在不提出刑事追究请求,不存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也就无从附带。所以,自诉人撤回刑事追诉请求,其效力及于附带民事部分。

自诉人的具有相应的权利还有义务,自诉人具有的特点包括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启动自诉程序,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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