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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包括什么?

检察院刑事抗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中的抗诉的类型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二审抗诉,后者也叫再审抗诉。二者的区别:

1.对象不同:二审抗诉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再审抗诉针对的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机关不同:二审抗诉是原审法院同级地方检察院;再审抗诉是原审法院之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

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二审抗诉是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抗诉是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有法定期限(判决10天/裁定5天);再审抗诉没有期限规定。

5.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必然导致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抗诉是由检察院提出的,是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抗诉是有一定条件的,包括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决采取证据不足及原审批程序违规等,此时是需要及时的注意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