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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属于第二次犯罪的前科吗?

拘役属于第二次犯罪的前科吗?

一、拘役属于第二次犯罪的前科吗?

拘役也是刑罚的一种,算是有前科。拘役结束后,派出所还要进行重点人口管理。前科是指受到刑事处罚并且有犯罪记录的情形,由于我国没有犯罪记录消除的制度,而拘役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所以判处拘役属于有前科。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特征有哪些?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三、拘役由哪个机关来执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

在我国的刑事处罚的类型中,可以分为主要的刑事处罚和附加的刑事处罚,一般来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五种主要的刑事处罚,只要是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这五种刑罚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会留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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