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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3、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与非罪的标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

2、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而扰乱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则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在大多数的聚众犯罪里面,其实主要处罚的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也是如此。主要是对首要分子进行处罚,然后才会对积极参加的人员进行处罚,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者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