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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有些敲诈勒索案件,还伴以一定程度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其危害程度和抢劫犯罪相差无几。但在具体处罚上面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就没有抢劫罪那么重。下面,本站小编带来南京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超过三次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仍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也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南京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不仅仅是在南京市,在整个江苏省对敲诈勒索罪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都是适用的这个量刑标准。若你觉得小编整理的内容,还不能够解开你的疑惑,建议你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