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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能构成行政处罚吗?

一、投案自首能构成行政处罚吗?

投案自首能构成行政处罚吗?

投案自首不能构成行政处罚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投案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

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投案自首的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在总结吸收古今中外自首制度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制度,其与原刑法第63条相较,作了如下修改与补充:

1、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

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补充规定了:“以自首论”的特殊情形,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加大了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

在一般情况下,原刑法规定“可以从轻”,现增加“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原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改为“可以免除处罚”。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

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员,他们可能对于投案自首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不知道什么情况之下会构成投案自首,也不知道与此相关的影响是什么,实际上,构成投案自首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愿的。然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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