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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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行为的表现

除了个人会受贿之外,有时候单位也会构成单位受贿罪:
(一)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的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行为的表现